生态环境部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的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(2021 年版)》1中将具有下列 2 种情形的固体废物(包括液态废物),列入危险废物名录:(一)具有毒性、腐蚀性、易燃性、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;(二)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,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,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。名录中将我国的危险废物分为50 大类 467 种,包括工业危险废物、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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